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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改制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交契税 [行业信息]
信息来源: 中国会计视野   发布日期:2008-11-10 点击36
 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的税务问题,日前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《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(入股)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29号)文件,明确以国家作价出资(入股)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的问题。

  文件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,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,以土地、房屋权属作价投资、入股方式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的,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。因此,对以国家作价出资(入股)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,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,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。

  同时,文件指出,以国家作价出资(入股)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3]184号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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