符合上述(一)、(二)条件的,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,申报程序按建市[2007]101号文执行。各地审查汇总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。2008年2月27日前,经建设部审批后,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。证书有效期为5年,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。
1、年龄不超过55周岁;
2、符合《
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》(国人部发[2004]16号)和《关于印发〈一级
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建市[2007]101号)中业绩规模、数量和专业要求,年龄、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。
符合上述(一)、(二)条件的,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,申报程序按建市[2007]101号文执行。各地审查汇总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。2008年2月27日前,经建设部审批后,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。证书有效期为5年,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。
三、取得一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,其注册、执业、变更、注销和继续教育等,按照注册
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取得一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,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
建造师资格证书的,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,原一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,建设部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。
五、二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颁发工作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另行规定,并将名单报建设
1、年龄不超过55周岁;
2、符合《
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》(国人部发[2004]16号)和《关于印发〈一级
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建市[2007]101号)中业绩规模、数量和专业要求,年龄、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。
符合上述(一)、(二)条件的,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,申报程序按建市[2007]101号文执行。各地审查汇总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。2008年2月27日前,经建设部审批后,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。证书有效期为5年,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。
三、取得一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,其注册、执业、变更、注销和继续教育等,按照注册
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取得一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,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
建造师资格证书的,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,原一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,建设部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。
五、二级
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颁发工作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另行规定,并将名单报建设